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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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情形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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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1/11/08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10161953號

一、復貴府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府農林字第○九一○一○八九○四○號函。

二、有關接受獎勵造林私有地造林戶(甲),倘因獎勵造林之土地移轉於他人(乙)不做造林使用,將原有造林木全數移植於(乙)另外之所有土地上,並繼續撫育管理,惟該移植造林木之土地所有權人(乙),無意願接續參與獎勵造林並領取獎勵金一案,本案仍應予追繳歷年已領取之獎勵金並加計利息,方符合公平原則。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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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8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