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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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情人○○○○女士所詢承租貴局經營之林地無法申請造林獎勵一案,請貴局妥處逕復並副知本會,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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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05/12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030836號

一、依據立法委員陳道明國會辦公室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台立明字第○一二○九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八十五年十月七日台八五農字第三四四○七號函核定之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三點規定「國有林地、公私有林地、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均為造林之對象,並以各種租地造林地、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及山坡地林業用地之超限利用者為優先。前述適宜造林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實施造林,並由林業管理機關輔導之」。準此,貴局出租之林地應為獎勵全民造林運動之獎勵對象。另依據財政部於八十五年訂定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將委託各縣市政府管理之國有土地回收自管方案」,原委託縣市政府或土地銀行經管之土地,自八十六年起,已由貴局陸續收回,自行管理。貴局雖非「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所稱之林業經營管理機關,惟仍可依「行政程式法」之規定委託其他林業經營機關辦理,本會暨所屬林業經營機關當可提供貴局必要之行政及技術協助。

三、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為政府既定之獎勵造林政策,目前仍持續推行並無停辦之情事,各受理機關於政策明令變更前理應受理符合條件之申請案件。今○○○○女士向各不同機關申請獎勵造林未果,已影響其對政府施政之誠信,檢附○女士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及三月二十七日陳情書函影本各一份,請卓處並通案姓全盤考量貴轄林地受理獎勵造林之可行措施。

四、至於國有公有土地之獎勵造林政策檢討一節,本會林務局業已針對位於土石流危險區域、水庫集水區及重要河川兩側之國、公有租地造林地,擬定逐年回收計畫。本計畫業已列入「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建設─水與綠建設計畫」,刻正依程式審核中並將於奉核後逐年推動辦理。貴局若有受理獎勵造林之疑義及建議,請將意見函送本會林務局,俾利該局研擬妥適配套措施參考。

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副本:立法委員陳道明國會辦公室、○○○○女士、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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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6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