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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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宜蘭縣員山鄉○○○○君,申請欲將農地造林苗木挖除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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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05/28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25867號

一、復宜蘭縣政府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府農林字第○九二○○四三四六三號函並兼復○○○○君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申請書。

二、民國八十五年賀伯颱風之後,為了提高造林誘因,加強森林防災功能,本會奉示推動「全民造林運動」,行政院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核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大幅度提高造林獎金,由每公頃六年補助十五萬元調高為每公頃二十年補助五十三萬元。前依臺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及獎勵農地造林實施要點獎勵造林者,自八十六年度起,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發給造林獎勵金,合先敘明。

三、秉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前依獎勵農地造林計畫規定,農地在造林後六年內不得砍伐,然林農如於栽種期滿六年後則可自由處分林木。至於原申請計畫期後欲轉入全民造林輔導獎勵者,即應依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竹木使其長大成林,如未達二十年予以砍伐,則應自簽立切結書之日起加計利息歸還已領取之獎勵金,始得回復參加「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辦理輪作或休耕。

四、本案農地經查前於八十一年度申請獎勵農地造林,六年期滿後復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申請獎勵造林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且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簽立切結書在案,則應請宜蘭縣政府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正本:宜蘭縣政府、○○○○君

副本:宜蘭縣員山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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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8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