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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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端陳請前於八十三年度參加獎勵農地造林之林農於請領造林獎勵金時,准予免附承諾書及切結書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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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05/26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30494號

一、復臺端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陳請書。

二、民國八十五年賀伯颱風之後,為了提高造林誘因,加強森林防災功能,本會奉示推動「全民造林運動」,行政院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核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大幅度提高造林獎勵金,由每公頃六年補助十五萬元調高為每公頃二十年補助五十三萬元。前依臺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及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獎勵造林者,自八十六年度起,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發給造林獎勵金,合先敘明。

三、秉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前依獎勵農地造林計畫規定,農地在造林後六年內不得砍伐,然林農如於栽種期滿六年後則可自由處分林木。至於原申請計畫期後欲轉入全民造林輔導獎勵者,即應依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簽立書面切結,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竹木使其長大成林,如未達二十年予以砍伐,則應自簽立切結書之日起加計利息歸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正本:○○○君

副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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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8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