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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01/09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72440號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院臺農移字第○九一○○九一一八五號移文單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九一)新內民字第一一五號函暨屏東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屏府原產字第○九一○二○○八二五號函辦理。
二、經查屏東縣白賓山之申請伐採地點為瑪家鄉北葉段○○○號地號土地,該筆土地之伐木申請案係經鄉公所受理初審並函報屏東縣政府核准在案,該筆林地之林木已屆輪伐期,且屏東縣政府前已派員會同瑪家鄉公所人員至現場勘查,並無不當砍伐或越界非法砍伐情事。
三、森林是再生資源,因為人類每日需要使用木材產品,當林木長大後予以砍伐利用,然後再造林,是林業經營的正常現象。白賓山將已屆輪伐期的林木砍伐後再造林,數年之後又會成為蒼翠綠林。因為伐木係私權行為且有面積及地區的限制,因此,在不妨礙國土保安、水土保持,並經過合法申請砍伐的情形下,伐採(砍大樹)後再造林(種小樹),是一種合理的森林經營方法,世界各國亦然。
正本:○○○君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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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