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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86/12/18
發文字號:(86)農林字第86160976號 一、復貴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六林造字第三一一五三號函。
二、對於租地造林人申請造林獎勵金,若成活率未達標準者,除仍請依照本會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八六農林字第八六一一五八七五號函辦理外,至其補植後之檢測與獎勵金核發方式如下:
(一)補植六個月後實施檢測。
(二)第一年新植六個月後若檢測不合格,經第二年補植後檢測合格者,則合併發給前二年之新植撫育費計每公頃十三萬元。若第二年補植後檢測不合格者,於第三年補植後檢測合格,則其起算年度得順延一年,亦合併發給前二年之新植撫育費計每公頃十三萬元整。
(三)新植後連續三年檢測不合格之林地視為造林失敗地,不宜再補植並不得發給造林獎勵金。
三、本案應在不違反租地造林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下辦理。
正本: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
副本:台灣省林務局羅東、新竹、東勢、南投、嘉義、屏東、花蓮、台東林區管理處、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縣政府、宜蘭、臺北、桃園、新竹、苗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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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99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