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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89/01/10
發文字號:(89)農林字第88151151號 一、復貴府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八八府農字第八八○○一八一一八一號函。
二、本案所稱在原種植檳榔、茶樹行株距間栽植林木,應屬間植或混植,且原有作物(檳榔、茶樹)會與林木產生競爭,將可能影響其生長,應將超限利用之作物砍除後,才算完成造林。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台南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除外),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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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