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八八府農字第八八○○一八一一八一號函。 二、本案所稱在原種植檳榔、茶樹行株距間栽植林木,應屬間植或混植,且原有作物(檳榔、茶樹)會與林木產生競爭,將可能影響其生長,應將超限利用之作物砍除後,才算完成造林。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台南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除外),本會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