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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0/05/07
發文字號:(90)農林務字第901607654號 一、依據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華總公三字第九○○○○七○三八○號函及行政院秘書處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台九十農移字第二一九八二號移文單交下臺端九十年四月四日致總統及院長陳情書暨本會林務局案陳花蓮林區管理處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花政字第九○八一○二○九四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會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九十農林務字第九○一六○一一四四號函復臺端略以:造林地如經檢測合格,則自九十年度起核發撫育獎勵金每公頃三萬元。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栽植樹種與株數符合規定準始能發給獎勵金,惟據本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查報,臺端所植造林樹種為波羅蜜、柿子及香椿等,其中柿子及香椿非獎勵造林實施要點附表所定之獎勵造林樹種,且栽植面積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致檢測未能合格,無法發給造林獎勵金。
三、檢附獎勵造林實施要點附表「獎勵造林樹種一覽表」乙份,請參考。
正本:○○○先生
副本: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含附件)、行政院秘書室(含附件)、本會秘書室、本會林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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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