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2/04/17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20248號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府農林字第○九二○○三一四九九號函。
二、林農如申請全民造林輔導獎勵並領取獎勵者,即應依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竹木使其長大成林,如未達二十年而自行砍伐,則應自簽立切結書之日起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如林農拒絕退繳則應循民事訴訟之程式追償。惟若林農要求分歧繳回,為考量民事訴訟程式冗長,貴府應可俟林農簽具償還契約後准予分期償還。
三、參加九十一年度獎勵造林當年度檢測未合格者,仍應准予補值並再經檢測合格後,於九十二年核發第一年新植造林每公頃十萬元之造林獎勵金。如貴府未編列是項預算,請於「全民造林—造林獎勵金」計畫辦理期中檢討時再予調整。
四、為簡化基層林務工作人員之負擔及責任,本會刻正規劃以航遙測之方式辦理造林檢測工作,為尚未正式推行前,貴甫自可依行政程式法相關規定請公所人員檢測。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各縣市政府(苗栗縣政府除外)、本會林務局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20120248.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87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