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八府農林自第一八四九四二號函。 二、「全民造林運動造林苗木培育計畫」所培養之苗木,應優先提供於依規申請獎勵造林土地新植之用,並由本會林務局統籌調配,若有賸餘苗木,再提供其他地區造林綠化之需。貴府對於上揭苗木申請配撥,應確實審核,掌握苗木流向,並追蹤瞭解生長成活情形,避免浪費苗木。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