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臺端詢問獎勵造林最少要種植幾年才可以採收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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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06/30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36276號

一、復臺端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陳請書。

二、臺端所陳「八十五年間,申請平地造林」經查應為本會推廣之獎勵農地造林。經查獎勵農地造林計畫規定,農地在造林後六年內不得砍伐,林農於栽種滿六年後則可自由處分林木。然於八十六年度全民造林計畫實施後轉入全民造林輔導獎勵範圍並領取獎勵者,即應依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竹木使其長大成林,如未達二十年先予以自行砍伐,則應自簽立切結書之日起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

三、民國八十五年賀伯颱風之後,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已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本會奉示推動「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延長獎勵造林期限並提高獎勵金,以提高造林誘因。現行「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對於造林地最長可獎勵至二十年,然該要點並未明訂造林未達二十年間是否可以伐採,惟睽諸其訂定緣由,推動獎勵造林乃以長期造林為防災之手段,接受獎勵之造林人,應一本初衷,接受林業主管機管之指導,成不宜半途而廢。

正本:○○○君

副本:嘉義縣政府、嘉義縣六腳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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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7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