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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86/04/15
            發文字號:(86)農林字第86115875號 一、復貴局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八十六林造字第○七八六五號函。
 二、對於造林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自應輔導補植至檢測合格後始發給造林獎勵金,不合格者即不發給該年獎勵金,獎勵金亦不得追溯。新植後連續三年檢測不合格之造林地視為造林失敗地,不宜再補植並不得發給造林獎勵金,但得再重新申請獎勵造林,其留存之林木應併入每公頃標準栽植株數計算。
  
 三、餘有關獎勵造林內容,請逕參考現行「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
  
 四、爾後對於法規之釋疑,請貴局先會法規會研究相關法令且研擬具體意見後,再報本會。
  
 正本: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
  
 副本:台灣省林務局羅東林管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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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