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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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函詢有關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之造林獎勵金核發案,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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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86/05/22
發文字號:(86)農林字第86124932號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八六府農林字第五一二一四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已以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台八十五農四四六五○號函核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爾後凡申請獎勵造林悉依本要以點規定辦理。

三、本案所指已造林部分,於本要點第八點第五款即明訂:「前依台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及獎勵農地造林地要點獎勵造林者,自八十六年度起,依第七點規定發給」;據此,八十五年度申請獎勵私人造林者,其造林獎勵金係於次(八十六)度核發,故仍發給每公頃五萬,其他各年度則按本要點規定辦理。另獎勵農地造林之符合稻田轉作認定基準部分,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至八十六年度即全部結束,八十七年度起改行「水旱田利用調查計畫」,且造林項目將不列入該計畫,故八十六度仍由農務部門核發補貼金,但不再重複發給造林獎勵金,僅補發差額(一年二期,一期符合一期不符合者);八十七年度以後則納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編列經費,並按本要點規定核發造林獎勵金。

正本:台灣省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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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1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