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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87/12/31
發文字號:(87)農林字第87159831號 一、復 貴局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八十七林政字第三二九五四號函。
二、茲說明如下:
(一)租地造林歷時已久,承租人若願造林,早該依約完成造林。
(二)檳榔、茶樹、果樹不是契約造林樹種。
(三)訂力契約而不遵守履行,契約會失去去公信力和約束力,導致日後訂立各種契約時,無人遵守,失其效力。
(四)違約者不受處分,反要求獎勵金,已經違背法規常理,若再發給獎勵金,他日民意或司法機關查詢,將無由以對。
三、請針對上述問題,審慎檢討。
正本: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
副本:台灣省濫墾濫伐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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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99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