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八十八林造字第○六九一一號函。 二、有關來函說明二「申請無償配撥種苗並已領苗栽植完成‧‧‧」乙節,請先查明是否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申請。 三、如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新植造林後連續三年檢測不合格,該造林地即為造林不成功地,林業經營管理機關應會同相關人員查明原因並提出具體改進辦法,再報請本會同意後,始得重新申請獎勵造林。至是否由政府提供無償配撥種苗或自備種苗補助費,得視現場實際情形再議。 正本: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