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九府農林字第四七○四一號函。 二、關於私有林地或承租林地之使用管制,有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林地出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範,因此在推行獎勵造林時,除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外,亦應在不違反前揭相關法令規範,因此在推行獎勵造林時,除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外,亦應在不違反前揭相關法規之原則下辦理。 三、所稱「造林」一詞,在林業經營上有明確界定,與間植或混植農作物可以區別;且「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中造林樹種亦已明列,對於是否完成造林之認定應無疑義。 四、本案請依權責辦理。 正本:台南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