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0/11/26
發文字號:(90)農林字第900157531號 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立梁國字第九○○○三六七號書函。
二、本案本會前曾以九十年八月一日(九○)農林字第九○○一三九二四○號(包含五十種木頭及五種竹類)可供民眾選擇造林,詳如附表,本案係因○君未依該要點規定申請造林,且蘭嶼柿、紅柴、魯花樹等亦非獎勵造林樹種,是以本案歉難受理。另有關○君建議將原生樹種列入獎勵範圍乙節,本會將於研訂獎勵造林辦法時一併予以考量。
三、至○君函中所提「將所有林木全部砍除重新種植政府規定的樹種」乙節,建議將該等樹木予以移植或售出,供作為庭園樹木或其他栽植之用,所遺空地可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之手續和相關事項辦理,俾符「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之意旨。
正本:立法委員梁牧養國會辦公室
副本:○○○君、本會林務局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900157531.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82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