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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0/12/03
發文字號:(90)農林字第901615733號 一、依據臺端九十年七月十日致 陳總統陳請書辦理。
二、綜觀行政院核定之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其目的在增加新植造林,以擴大森林面積,增加森林覆蓋率,俾能加強樹根固土力量,保持水土,減少颱風豪雨災害。且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對新植造林之獎勵,係採申請許可制,以配合政府每年之預算額度和育苗數量,逐年漸進達成全民造林目標。
三、至臺端於民國八十二年申請之租地造林原即訂有契約,允宜依約履行,但如未違約並符合本會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中規定相關事項者(如造林樹種及最少栽植株數),本會基於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及維持生態系穩定,同意得自申請年度起比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發給造林獎勵金,但過往已完成造林者,誠不宜半途要求補發獎勵金,俾符法令不溯及既往及前述第二點獎勵意旨。是以臺端陳請補發本會辦理全民造林運動前四年(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年間)之造林獎勵金於法無據,本會歉難辦理。
正本:立法委員梁牧養國會辦公室
副本:○○○君、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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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