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2/04/11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15583號 一、復貴處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興字第九二○三一四○一號函。
二、綜觀行政院核定之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其目的在增加新植造林,以擴大森林面積,增加森林覆蓋率,俾能加強樹根固土力量,保持水土,減少颱風豪雨災害。且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對於新植造林之獎勵,係採申請許可制,以配合政府每年之預算額度和育苗數量,逐年漸進達成全民造林目標。
三、國有林班地租地造林本應依租約履行其造林業務,但如未違約並符合本會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中規定事項者,本會基於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等森林公益性能的維持,同意得自申請年度起比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發給造林獎勵金,惟過往已完成造林者,誠不宜半途要求補發獎勵金,俾符合法令不溯及既往及前述第二點之獎勵要旨。
四、本案本會同意○君之造林地自申請並獲檢測合格之年度起,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發給造林獎勵金。
正本:立法委員林進興及高雄市議員章玟琇聯合服務處
副本:○○○先生、本會林務局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20115583.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99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