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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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雄縣縣民○○○先生承租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旗山事業區第三十六林班租地造林地獎勵金核發爭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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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04/11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15583號

一、復貴處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興字第九二○三一四○一號函。

二、綜觀行政院核定之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其目的在增加新植造林,以擴大森林面積,增加森林覆蓋率,俾能加強樹根固土力量,保持水土,減少颱風豪雨災害。且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對於新植造林之獎勵,係採申請許可制,以配合政府每年之預算額度和育苗數量,逐年漸進達成全民造林目標。

三、國有林班地租地造林本應依租約履行其造林業務,但如未違約並符合本會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中規定事項者,本會基於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等森林公益性能的維持,同意得自申請年度起比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發給造林獎勵金,惟過往已完成造林者,誠不宜半途要求補發獎勵金,俾符合法令不溯及既往及前述第二點之獎勵要旨。

四、本案本會同意○君之造林地自申請並獲檢測合格之年度起,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發給造林獎勵金。

正本:立法委員林進興及高雄市議員章玟琇聯合服務處

副本:○○○先生、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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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7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