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貴府建議山坡地範圍內為農用所施作之整坡作業,免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繳交回饋金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6/04/09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1605523號

一、復貴府96年3月27日府農育字第0960059858號函。

二、森林法87年5月27日修正增訂第48之1條,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第1項第2款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為基金來源之一。第2項明定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此法律授權訂定,查森林法本條之立法意旨藉由收取回饋金之機制,抑制山坡地開發,以達成國土保安、水源涵養及減少天然災害之目標,並將所收取之回饋金,統籌運用於造林工作,以加強山坡地森林保育。

三、依據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以上開發行為係屬必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開發利用行為,必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故必須依據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以為衡平。

四、依據本會95年2月24日農水保字第0951842653號令修正發布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之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從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之規定,即無須繳納回饋金。

(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二)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2.5公尺以下且長度在100公尺以下者。

(三)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立法院林委員滄敏、彰化縣議會李議員詩焱、本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61605523.pdf 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597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