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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9/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998號 一、復貴府99年9月8日府農育字第0990221042號函。
二、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凡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除有第8條免繳交回饋金情形者外,應核處回饋金。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4年度訴字第3297號判決理由略以:「復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得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係屬工程受益費之性質,而回饋金之性質係透過造林措施加強山坡地生態維護,二者收繳目的及計算基準有所不同,應無重複負擔之問題」。是以,尚無法因負擔自辦市地重劃區費用,而免除回饋金繳交義務。
正本: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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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