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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9/2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2077號 一、依據貴局99年9月16日水保監字第0991825137號函辦理。
二、查貴局前以96年2月15日水保監字第0961855265號函說明二略以: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之 「計畫面積」,係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之「水土保持計畫面積」...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 「開發面積」,係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面積,就同一開發行為而言,原則上並無差異。另,貴局95年5月23日水保監字第0951843321號函就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是否等同於「開發面積」,表示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中,有關「面積」之記載,水土保持計畫為「計畫面積」,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為實施地點「面積」,兩者具明確性與同質性。
三、由於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係以「開挖整地面積」填寫,而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兩者應有同質性,本局前以99年2月12日林造字第0991740215號函請貴局確認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是否如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均為「開挖整地面積」?並經貴局以99年3月5日水保監字第0991870437號函覆「計畫面積」、「規劃面積」及「開發面積」之關係,96年2月15日水保監字第0961855265號函說明二已敘明有案。
四、因苗栗縣政府所詢事項,在於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定義為何?現行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定義上是否一致,均為「開挖整地面積」?事涉貴局權責,仍請貴局逕復該府為宜。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副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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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