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9/01/25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91740194號 一、復貴府99年1月12日府農林字第0990003779號函。
二、本會97年9月19日農林務字第0971741108號令發布「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以下簡稱本基準表)之備註已敘明:「僅能栽植特殊樹種(如竹類)之地區,須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栽植。」可資遵循,故請貴府依據該規定,如經確認符合上開條件者,專案陳報核准栽植特殊樹種。
三、惟農民從事造林如欲融資者,得參酌「造林貸款要點」規定,申請長期低利之造林貸款,其屬本會輔導之專案農業貸款項目之一,是項優惠措施應可嘉惠農民從事造林經營事業。仍請貴府參酌上開原則,委婉向民眾說明,以免滋生爭議。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91740194.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967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