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查租地造林完成造林者,係指全面造林,造林木達三年生以上及存活率達70%以上。其出租用圖為造林之用;除少數果數與造林木混合造林外,依契約不得改植其他農作物,否則以違反租貸契約處理。申請獎勵造林,其林木必須達輪伐期後方可申請砍伐更新復舊。且在租貸契約存續中,逾期未定新約者,不得申請獎勵,復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查租地造林完成造林者,係指全面造林,造林木達三年生以上及存活率達70%以上。其出租用圖為造林之用;除少數果數與造林木混合造林外,依契約不得改植其他農作物,否則以違反租貸契約處理。申請獎勵造林,其林木必須達輪伐期後方可申請砍伐更新復舊。且在租貸契約存續中,逾期未定新約者,不得申請獎勵,復請查照。 ::: 發文日期:086/03/26 發文字號:(86)林造字第06050號 復貴府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六農林字第四六二九六號函。 正本:台中縣政府 副本:本局林政管理組、造林生產組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6050.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712 最後更新日期:1997-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