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奉農委會澆下並復貴府95年11月16日府農林字第0950139903號函。 二、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對林地之範圍規定以:「‧‧‧‧‧‧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故是否為林地之認定仍請依本局95年11月8日林企字第095171091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