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貴府函詢森林法第3條第1項所稱「林地」及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林地之認定標準釋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貴府函詢森林法第3條第1項所稱「林地」及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林地之認定標準釋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5/11/20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0951710957號 一、奉農委會澆下並復貴府95年11月16日府農林字第0950139903號函。 二、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對林地之範圍規定以:「‧‧‧‧‧‧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故是否為林地之認定仍請依本局95年11月8日林企字第0951710918號函辦理。 法規基礎 森林法 森林登記規則 回列表 瀏覽人次:111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