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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2/08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50167476號 一、復貴府95年11月28日府農林字第0950145530號函。
二、貴府函詢「林地」之認定標準或原則,本會林務局已分別以95年11月8日林企字第0951710918號及95年11月20日林企字第0951710957號函﹝諒達﹞復,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對林地之範圍規定以:「‧‧‧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請貴府秉地方情形審酌辦理。
三、有關林地之認定標準與原則,本會仍同前揭意見,嗣後相同議題將不再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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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