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貴府函詢有關森林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復如說明,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貴府函詢有關森林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6/02/16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0108274號 一、復貴府96年2月8日高市建設三字第0960003491號函。 二、森林法施行細則第4條,係依據森林法第3條第1項森林所有權之歸屬定義: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故國、公有及私有林係依其所有權認定其歸屬。 法規基礎 森林法 森林登記規則 回列表 瀏覽人次:110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