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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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有關森林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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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2/16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60108274號

一、復貴府96年2月8日高市建設三字第0960003491號函。

二、森林法施行細則第4條,係依據森林法第3條第1項森林所有權之歸屬定義: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故國、公有及私有林係依其所有權認定其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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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1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