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2月8日高市建設三字第0960003491號函。 二、森林法施行細則第4條,係依據森林法第3條第1項森林所有權之歸屬定義: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故國、公有及私有林係依其所有權認定其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