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關規定疑義案。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關規定疑義案。 ::: 發文日期:084/05/30 發文字號:(84)農林字第4123064A號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意旨,凡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古物者,即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相關規定。來函所詢「象牙製筆筒」,若依本會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象」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由象牙製成之筆筒,屬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6款所稱之「野生動物產製品」;惟其若屬古物者,應有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適用。 法規基礎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野生動物保育法 回列表 瀏覽人次:118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