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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花蓮縣政府函農民為保護其農作物免遭鳥類等危害,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在私有地範圍架網之一切保護措施可否予以認定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法令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發佈日期:087/04/18
  • 發文文號:(87)農林字第87116371號

一、復貴廳87年4月1日87農技字第32797號函。

二、本案農民為保護其農作物免遭鳥類等危害,所為架網之一切保護措施仍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及第21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