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花蓮縣政府函農民為保護其農作物免遭鳥類等危害,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在私有地範圍架網之一切保護措施可否予以認定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法令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花蓮縣政府函農民為保護其農作物免遭鳥類等危害,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在私有地範圍架網之一切保護措施可否予以認定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法令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發文日期:087/04/18 發文字號:(87)農林字第87116371號 一、復貴廳87年4月1日87農技字第32797號函。 二、本案農民為保護其農作物免遭鳥類等危害,所為架網之一切保護措施仍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及第21條之規定辦理。 法規基礎 野生動物保育法 回列表 瀏覽人次:86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