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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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執行森林登記審查案件衍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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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4/10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0961653206號

一、復貴府96年3月30日府農森字第0960032408號函。

二、有關貴府所提依森林登記規則第8條鄉鎮公所於受理森林登記申請時,勘查人員所遇若干疑義,可否辦理公告,函復如下:

  (一)區域計畫實施前於林地內已修築之舊有水泥或柏油鋪面道路並檢具證明文件者,既屬法令訂定前之既有設施,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得視為未違反林業用地之使用管制項目;至於區域計畫施行後由政府機關修築、養護或設置之道路,如確經相關申請程序核准在案,亦符林業用地之使用管制。

  (二)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農業使用:一、於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存在有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者。二、‧‧‧」,是以林業用地如於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存在墳墓且符合上開規定者,得認定為符合林業使用。

  (三)有關辦理森林登記審查業務時,因涉及地政、工務、民政及林業等層面,建議比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0、11條規定修改森林登記規則以建立審查機制部分,本局將納入議題並於相關會議召開時徵詢縣市政府意見據以辦理。於條文修改前,建請貴府依案件需要,彙集府內相關單位意見後遽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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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2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