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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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林木伐採許可申請處分,同一區域之相鄰林地皆伐面積合計超過5公頃以上時,應劃設伐採列區伐採,鄰接伐區並採間隔5年以上之作業案一節,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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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7/25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0941710390號

一、有關本局93年8月6日林企字第0931654267號函示:「對於申請處分同一區域之相鄰林地皆伐面積合計超過5公頃以上時,應劃設伐採列區,每一伐採列區不得超過5公頃,伐採鄰接伐區,應採間隔5年以上之作業」,經現場執行單位反應,礙於伐區地形現況有執行上困難。

二、為解決上述伐採作業困擾,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林部分:處分同一區域,鄰接皆伐面積超過5公頃以上間隔5年作業,應在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編定之10年伐採區內訂定,據以編列年度伐採計畫,予以實施。

  (二)租地造林及屏東處經管之漫植木部分:

      1.應回歸森林法第10條規定,如有該條各款規定限制伐採情形,各林區管理處應對是否採隔年作業及間隔年限,本於權責,作出行政裁量。

      2.4公頃以上皆伐處分,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各林區管理處應本於權責在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依上開森林法第10條規定,依據個案現場情形,認定是否實施隔年作業並作為環境影響評估之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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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6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