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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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院函詢94年度簡字第5356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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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10/20
發文字號:林政字第0941620476號

一、復貴院94年9月20日雄院貴刑樂94年度簡字第5356號字第43355號函。

二、案查本件現場﹝高雄縣甲仙鄉油礦巷28林班地﹞,係為本局經管國有林棋山事業區第28林班地,未編入為保安林。

三、查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規定:「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準此,七里香、山柑應為森林主產物。

四、查七里香或山柑木材不具高級用途,依本局編印木材檢尺及分等暨圓材積表中所列屬於雜木。且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8條規定,「處分林產物時,除林產物採運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採取其根部。林產物處分後餘留之根株、殘材以不採取為原則。」。

五、七里香或山柑如遭連根挖掘,導致具有庭園觀賞園藝價值,其價格故為嗜好價,視林木樹形、樹齡等情形不同而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56號審理盜採恆春事業區第20林班七里香案件,依本局屏東林區管理處訪查當時市價約60萬元,扣除必要之運費及工資,查定山價約新臺幣596,000元,於判決書認定被害價格為596,000元。爰建請貴院將本案實物交由本局屏東林區管理處,依當地市場訪詢價格查定其被害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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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1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