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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3/08/06
發文字號:林企字第0931654267號 一、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7月30日核示辦理,並復貴府93年7月8日北府農林字第0930490413號函。
二、查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對林木伐採許可申請,僅規定每一伐區面積不得超過5公頃,至每一伐區間隔距離是否限制,則無詳細規定,惟依該方案之精神,乃為避免伐區皆伐面積過大,造成對當地環境之不當影響,爰申請處分同一區域之相鄰林地皆伐面積合計超過5公頃以上時,應劃設伐採列區﹝每一伐採列區不得超過5公頃﹞,伐採鄰接伐區,應採間隔5年以上之隔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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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