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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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有關申請土石採取基地所開發利用之皆伐面積認定是否涵蓋伐除地面上之一切灌、草本等植被面積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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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1/02
發文字號:林政字第0941659107號

一、復貴府94年12月27日府農林字第0940132441號函。

二、按森林法第3條:「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並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即於留之根株及殘材。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等規定,有關皆伐面積之認定,應涵蓋伐除地面上之灌、草本等植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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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2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