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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8/2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15125號 一、復貴府95年8月9日府農林字第0950105306號函。
二、旨揭事項,本局95年5月2日林造字第0951608141號函﹝計達﹞說明二略以:「‧‧‧林地之範圍,依95年3月1日修正公布之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已有明確之範圍。是故,若非林地,其上縱有群生竹木,亦非屬森林法所稱森林,無森林法及其所屬法規命令之適用。原未編定為林業用地土地之竹木,是否適用森林法,由貴府認定土地有無符合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林地』之範圍。」已予敘明。
三、另,「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等法規,因非屬本局所管,執行上如有疑義,請貴府逕洽各該主管機關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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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