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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4/0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41605987號 一、復貴所94年3月15日峨鄉農字第0940030165號函。
二、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林產物之伐採許可,公有林及私有林,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另依同規則第8條之規定,公、私有林林產物之伐採,應由採取人檢具該條文中第1項各款所列之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採運許可證。
三、爰公有林、私有林林木如欲伐採,應向森林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經許可並核發採運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四、副本抄送各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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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