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貴府所詢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範圍內之林產物伐採,有無森林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適用案,復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貴府所詢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範圍內之林產物伐採,有無森林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適用案,復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6/08/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12550號 一、復貴府96年7月30日府原地字第09601095140號函。 二、森林法第3條第1項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而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對林地之範圍已有明確定義。不符前揭林地定義者,自無森林法及其相關子法之適用問題。 三、請貴府依前揭規定,認定其申請伐採林產物所在之土地,是否屬森林法所稱林地,以作為貴府行政裁量之依據。 法規基礎 森林法 森林法施行細則 回列表 瀏覽人次:96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