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有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之「皆伐面積」是否包括無生長林木之林地1案,復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6/03/30
發文字號:林政字第0961604924號

一、復貴院96年3月19日高行獻紀孝96訴00045字第0960002101號函。

二、本案本局意見如下:

(一)按森林法第45條規定「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林產物,係指國、公有或私有林之主產物及副產物。但非供營林為目的者不在此限」;至上開林產物之主產物及副產物已於「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有明確定義。

(二)皆伐係指更新伐採林地上之全部林產物。皆伐面積則指在一個林地上,所有林產物均被砍伐的跡地,其是否包括草地,須視採取面積內之生長狀況而定,如林地上同時有喬木、灌木及草類,則其皆伐面積應全部涵蓋在內;如林地上無生長竹、木,於林地開發利用時不須砍伐作業,自無皆伐面積。

三、檢附森林法、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各1份,請參閱。

回列表
瀏覽人次:55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