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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1/12/0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11622015號
一、有關受污染農地,係由環保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為減輕污染危害,避免污染擴散,受污染農地應予限制耕種及辦理整治工作事宜。
二、因樹木屬長期性作物,如受污染農地種植樹木,將不利後續整治工作移除污染物及回覆耕作原有作物之功能;故為配合環保單位進行整治工作,須待整治完成後方可造林,屆時若符合平地造林相關申請規定,即可參加獎勵平地造林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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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