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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1/12/1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11654937號
一、復貴府91年12月4日府農林字第09101203980號。
二、茲因平地造林係以集團造林為原則,若農民申請獎勵平地造林之土地,倘與台糖公司91年度實施平地造林之土地及與全民造林獎勵之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相毗連達2公頃或於同一地段面積毗鄰達5公頃以上,可同意受理申請獎勵平地造林並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國有財產局放租之國有耕地租賃土地欲申請平地造林乙節,因事涉租約相關規定,請逕洽國有財產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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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