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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07/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21613587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戴副主任委員辦公室92年6月26日交下台端92年6月20日陳情書辦理。
二、本案本局曾以92年6月24日林造字第0921612905號函復在案,茲因平地造林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辦理,自91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並以獎勵新植造林為主,其核發造林獎勵金規定為新植且所植樹種與株數需符合規定標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林地;檢測造林存活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三、案據屏東縣政府報稱台端於推行平地造林政策前,係以盆栽方式種植恆春楨楠、銀葉樹、穗花樹蘭等非獎勵造林樹種數年之久,現申請以茄冬間植於空隙處;爰此該土地之樹種、行株距、栽植方式等顯與說明二規定不符,本局歉難同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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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