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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提報彰化市、和美鎮、鹿港鎮、秀水鄉、花壇鄉等列管之重金屬污染農地參加平地景觀造林,其零星受污染農地包圍未受污染,可否比照受污染農地不受申請面積毗連2公頃以上或同一地段毗鄰5公頃以上之限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3/05/14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31652871號

一、復貴府93年5月5日府農育字第0930085540號函。

二、有關受重金屬污染農地請依行政院92年9月5日院臺農字第0920048928號﹝諒達﹞函示須經環保單位污染改善完成後納入獎勵平地造林對象辦理;至未受污染農地申請平地造林計畫,仍請依申請面積規定應毗連2公頃以上或同一地段毗鄰5公頃以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