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3年5月5日府農育字第0930085540號函。 二、有關受重金屬污染農地請依行政院92年9月5日院臺農字第0920048928號﹝諒達﹞函示須經環保單位污染改善完成後納入獎勵平地造林對象辦理;至未受污染農地申請平地造林計畫,仍請依申請面積規定應毗連2公頃以上或同一地段毗鄰5公頃以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