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93年4月12日投治字第0934103845號函。 二、有關荔枝列為租地造林樹種之規定,前經本局76年3月4日林政字第06519號函核定列為租地造林樹種,並未限定保安林區域外栽植,為考量荔枝多採矮化經營,且多以經濟作物栽培,復於本局92年3月25日林造字第0921740074號函修正租地造林樹種表中,荔枝限於保安林區域外栽植。 三、因此本案位於保安林區域內租地造林地所種之荔枝,如確係於修正規定前栽植者,同意視同造林樹種,惟不得再有新植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