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聖帕」颱風造成園藝苗木損失達20%以上,未領有種苗登記證者,是否可列入林業苗圃現金救助對象案,復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聖帕」颱風造成園藝苗木損失達20%以上,未領有種苗登記證者,是否可列入林業苗圃現金救助對象案,復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6/08/27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60147269號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暨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救助。」。另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條規定:「經營種苗業者,非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不得營業。」,請貴府依規辦理。 法規基礎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回列表 瀏覽人次:80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