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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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縣玉井鄉造林戶○○○君申請獎勵造林有案之共有土地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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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9/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0150347號

一、復貴府96年9月7日府農林字第0960190183號函。

二、依據本局96年2月5日林造字第0961740197號函示,林業經營管理機關於受理申請案件時,其土地所有權為共有者,為避免造林戶與其他土地共有人衍生侵權及造林獎勵金受領歸屬之爭議,造林人須依規徵得其他土地共有人同意,並取得土地使用及受領造林獎勵金證明之書件,以符行政程序;先行敘明。

三 、今貴府於受理申請案件時,未詳加審核申請人所申請之土地是否具有合法之土地使用權利,以致迄今始發現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存有疑義,其相關程序仍應請貴府釐清責任歸屬。

四、另查○○○君今僅尚未取得繼承人之一○○○君之同意土地使用證明書件,又據報○○○君之存證信函係為要求○○○君應與之協調後取得同意書件,並於釐清前暫緩核撥獎勵金;有鑑於本案系爭土地造林面積共計65.20公頃,最早造林迄今亦有15餘年,其造林成果應善加維持;且經查部分系爭土地使用編定係為林業用地,面積達42.18公頃,渠等土地仍應依據森林法第6條及第4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自應負有造林之義務。

五、是以,本案仍應請貴府儘速輔導○○○君先行取得土地共有人○○○君之同意土地使用證明書件後,俾憑核發造林獎勵金。另查○○○君於86年申請口宵里段○○○-○○○地號有重複申請之情事,此節亦請貴府儘速查明改正。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立法院葉委員宜津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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