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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9/1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58776號 一、復貴府96年9月14日府農林字第0960096977號函。
二、本案仍請貴府依據本局前於96年9月10日林造字第0961614882號函辦理,惟尚須考量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又為原處分機關,如經貴府查明屬實顯違反獎勵造林第7點規定者,自應依規追回造林獎勵金並附加利息。
正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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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