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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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局辦理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因地方政府核准有瑕疵,其系爭案件可否依行政程序法將平地景觀造林計畫轉入全民造林計畫之疑義案,詳如說明,謹請惠賜卓見,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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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3/0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740268號

一、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以下簡稱平地造林計畫)自91年度開始推動迄今,其相關規定略述如下:

(一)造林對象:為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稱山坡地以外之土地,以集團造林為原則,其區位有二:

1、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或地方政府規劃為「造林專區」之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

2、另經環保單位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二)申請方式:申請、配苗、造林成果檢測、造林獎勵金發放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給付標準:

1、直接給付:比照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之特殊休耕地基礎給付辦理。

2、造林獎勵金: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辦理。

二、有關「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全民造林計畫)係自86年度起推動至93年度,惟自94年度起業奉行政院核定停辦新植業務,其相關規定略述如下:

(一)造林對象:國有林地、公私有林地、原住民保留地等林業用地及農牧用地。

(二)申請方式:申請、配苗、造林成果檢測、造林獎勵金發放係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給付標準:依據本要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辦理。

三、今地方政府核准平地造林計畫有瑕疵,即查有部分已核准平地造林計畫之申請案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顯屬違法之行政處分;惟因渠等系爭案件皆經地方政府依據本要點規定審核後,始准予申請人參加,並歷經造林成果檢測合格及發放獎勵金和直接給付有案。

四、茲為考量獎勵造林之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環境綠化等公益性目標、法律秩序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並鑑於申請人確有撫育之事實,經查「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然鑑於本局辦理「全民造林計畫」亦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造林對象係位於山坡地範圍,惟二者差異有二:

(一)前者附加比照休耕給付每年每公頃給予54,000元之直接給付。

(二)前者造林對象位屬平地,後者則為坡地。

五、綜上,本局擬處理原則有二,並檢附「平地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相關資料1份,謹請 貴部惠予協助提供相關意見:

(一)鑑於前開二計畫之法源依據相同,程序及造林獎勵金額度一致,是否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規定,將94年度以前申請有案之造林地,予以轉換為全民造林計畫;然有關已發放直接給付部分,既屬違法行政處分,宜請造林戶返還。惟94及以後年度申請有案之造林地,鑑於自94年度起全民造林計畫業奉行政院核定停辦新植造林業務,似無計畫可轉換,又因顯屬違法行政處分,是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及127條規定,請造林戶將已受領之獎勵金及直接給付全數返還。

(二) 然93年度以前申請有案之造林戶如表示不願意轉換為全民造林計畫者,茲因林業管理機關原核准時即有瑕疵,已屬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及127條規定,予以撤銷,並請造林戶返還已受領之造林獎勵金及直接給付。

正本:法務部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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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2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