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有關貴府函詢貴轄獎勵造林地,進行造林木補植工作,可否於同地號原造林區域他處進行補植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有關貴府函詢貴轄獎勵造林地,進行造林木補植工作,可否於同地號原造林區域他處進行補植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7/06/1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609656號 一、復貴府97年5月30日府農林字第0970172072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造林申請人申請有案之造林地係由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審核後,方可參與全民造林計畫;故有關補植造林木自應於原申請有案之造林位置施作,以符規定。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71609656.pdf 法規基礎 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 回列表 瀏覽人次:80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