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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為貴縣獎勵造林戶○○○君造林地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7/06/16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71610456號

一、復貴府97年6月11日府農林字第0970084189號函。

二、本案事涉本局查核地方政府全民造林計畫部分,仍請依本局前於95年9月11日林造字第0951616867號函說明辦理。

三、至天然林得否併計撫育1節,經查本局前於91年1月25日林造字第0911650116號函示有案,本案據報系爭造林地申請年度為90年,鑑於前項函示係向後發生法律效力,是以,本案不宜將天然林併計成活率計算核發造林獎勵金。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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